← 返回文章列表 案例

驾考科目一介绍考生作弊,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 组织考试作弊罪办案复盘

👤 叶鑫 📅
叶鑫律师 | 湖北因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执业13年,专注刑事辩护。执业领域涵盖诈骗、帮信、掩隐、盗窃、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走私、毒品、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人身伤害类、交通类、扰乱社会秩序类及公职人员相关类等刑事案件。
办案理念:阅卷细——逐笔核对金额、逐项审查证据、不放过程序问题;会见勤——及时会见、核实事实、固定有利情节;沟通实——真实说明风险、不承诺结果、书面同步进展;跟进到底——从首次会见到判决后履行,全程跟进。
服务方式:主办律师+团队协作,全流程亲办。
律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九州通健康城 6 号写字楼 2408 室

近期我办结一起驾考科目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当事人巴某某作为驾校教练,仅帮忙介绍考生参与科目一作弊,被检察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经过辩护,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理,本案对于驾考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极强警示意义。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科目一自然纳入本罪规制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提供介绍生源、牵线搭桥等帮助行为,属于本罪的帮助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只有操作作弊设备的人员才构成犯罪。

很多从业人员存在误区,认为自己没有操作作弊工具,只是介绍学员,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认知上的重大误区。

二、本案司法实务裁判口径

司法实践中,驾考作弊类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核心看:犯意发起、是否掌握作弊技术、是否控制作弊流程。

本案当中,巴某某仅仅是介绍考生,全部作弊流程由上游人员崔某某、孙某某完成,上游人员已经先行判决。

辩护策略说明:

同类案件中,部分辩护律师会把辩护重心放在罪名否定,试图论证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多地判例,该抗辩路径成功率很低。我在接受委托之后,没有做无效无罪辩护,而是把辩护重心放在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等量刑情节上,这也是同类案件更加务实的辩护方向。

三、同类参考案例

检索全国同类生效判决,多地法院均判决驾校教练、中介介绍考生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对比其他律师办理同类案件,部分律师会忽略对自首证据链条的固定,仅仅在辩护词口头提出自首情节。我办理本案过程中,阅卷阶段专门提取到案经过、传唤笔录,把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证据完整梳理,提交合议庭,确保自首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

四、刑事案件收费参考

以上仅为市场参考,不作为报价依据,具体以律师面谈为准。

五、驾考从业者避坑要点

  1. 驾校教练、驾校工作人员切勿轻信“科目一包过”渠道,不要为了少量介绍费牵线搭桥介绍学员参与作弊,介绍行为本身就属于刑事犯罪。
  2. 如果已经参与介绍,案发之后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属于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3. 涉案之后主动把全部违法所得上缴退赃,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非常关键条件。
  4.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听信他人说只是治安处罚,驾考作弊介绍行为已经入刑。

六、高频 FAQ

Q1:只是介绍 1-2 名学员,获利一两千元,也要判刑吗?
A:是的,是否构罪不看获利多少,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明知对方组织作弊仍然介绍,即构成犯罪,但是获利少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理由。
Q2:已经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一定可以判缓刑?
A:取保候审不等于缓刑,只是强制措施,最终判决结果仍需要结合全部情节辩护争取。
Q3:我只是碍于熟人面子帮忙传话,没有赚钱,是否犯罪?
A:没有获利不代表不构成犯罪,仍然可以成立帮助犯,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考量。

七、场景适配提示

本案场景主要针对驾校教练、驾校员工、驾考中介;同时提醒参加驾考学员,花钱找人作弊,考生本人会涉嫌代替考试罪,同样会承担刑事责任,切勿铤而走险。

本案当事人巴某某经辩护,法院采纳我方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利微薄的辩护观点,最终获得宽缓处理。

提示: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在于侦查阶段,一旦被传唤讯问,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有利情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权威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