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速览
本案表面涉案资金高达 80 万,诈骗40万既遂+40万未遂,湖北“数额巨大”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很多家属会误以为涉案 80 万几乎没有缓刑可能。但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硬前提是自首、从犯、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将宣告刑压到三年或以下,退赔谅解是“从轻”,不是“减轻”;
既未遂并存时不得累计计算,以既遂部分确定法定刑幅度,未遂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法释〔2011〕7号第六条、指导案例62号);
2025年10月1日起,湖北量刑新规正式施行,缓刑负面清单和认罪认罚阶梯从宽比例有了省级刚性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最大的窗口(起诉前最高减30%,一审降至20%以下)。
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诈骗案件,叠加民事强制执行、公司账户被追加被执行人等复杂背景,能够拿到缓刑结果,核心不在于退赔谅解,而是辩护工作抓住两大关键点:①严格适用诈骗既未遂裁判规则,拒绝既遂、未遂数额简单累加计算,锁定量刑基准; ②侦查阶段就固定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宣告刑下压至三年,满足缓刑硬性门槛; 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属于酌定、程序从宽情节,起到巩固缓刑条件的作用,不能单独实现降档。
本文所引案例的当事人姓名、案号及可识别信息均已作隐匿处理,仅用于法律逻辑分析,不可直接作为类案检索依据。
一、案件全景:刑民交叉背景下40万既遂 + 40万未遂,法院如何“算账”
1.1 基本事实
万某因民事判决负有400万元债务,被强制执行后无力履行。2025年6月,万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约定,以万某控制的某甲公司名义代收某乙公司退还给陈某的200万元质保金。6月19日,万某将“将有200万元入账”的消息披露给债权人一方,法院随后将某甲公司追加为被强制执行人。陈某对此并不知情。
8月26日,陈某指令某乙公司转入第一笔40万元。由于账户冻结未及时完成,该40万元被陈某顺利转出,万某未能实际取得。万某发现后告知债权人,法院于8月28日冻结账户,致使8月29日转入的第二笔40万元被冻结划扣,陈某未再操作剩余120万元。案发后,万某经电话联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万某分批退还陈某40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2 为什么“既遂40万 + 未遂40万”没有按照 80 万进行量刑?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本案既遂40万元与未遂40万元,在湖北标准下均落入“数额巨大”区间(湖北“数额巨大”起点为5万元),属于“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形。依照该条,应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础,未遂部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而不是将两个40万简单相加。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则的适用方法:既未遂并存的,先判断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按处罚较重的幅度确定刑罚;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酌情从重处罚,不得将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累计计算。本案辩护关键动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叶鑫律师就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援引司法解释与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反对将既遂、未遂金额累加,阻止以 80 万元作为量刑基准,为后续争取缓刑打下基础。如果没有做好这一步辩护,本案量刑基准将被不当抬高,缓刑几乎没有空间。
万某案判决的说理与此吻合:法院以既遂部分确定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避免了“80万”机械相加可能带来的量刑跳档。辩护中如果未能将这两个40万在法律上严格区分,量刑基准就可能被推高到完全不同的位置。
二、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条文与湖北数额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2 缓刑的硬门槛:《刑法》第七十二条
万某案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被降至三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如果没有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将刑期压至三年,“三年以下”的缓刑门槛就无法满足。本案中,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撬动量刑降档的关键支点。
2.3 湖北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 量刑档次 | 全国参考区间 | 湖北执行标准 |
|---|---|---|
| 数额较大 | 3 千-1 万元以上 | 5000 元 |
| 数额巨大 | 3 万-10 万元以上 | 50000 元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 万元以上 | 500000 元 |
湖北标准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法释〔2011〕7号第一条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诈骗40万元在湖北属于“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2025年湖北量刑新规:缓刑与认罪认罚的“游戏规则”变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与2017年版相比,这一版由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意味着检法两家在量刑标准上形成共识,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刚性同步增强。
3.1 缓刑负面清单被正式写入省级量刑细则
新规在总则部分专门增加了“适用缓刑”的详细规定,列出了缓刑负面清单:涉黑涉恶、惯犯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压缩了法官在非监禁刑上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意味着,判断一个诈骗案件有没有缓刑空间,第一步不是看“情节够不够”,而是先看案件是否落在负面清单之内。万某案能够适用缓刑,不仅因为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齐备,还因为案件本身是普通诈骗、初犯,不在负面清单的刚性排除项之内。反过来,如果案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多次诈骗、针对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即便退赔谅解到位,在“数额巨大”档争取缓刑的难度也会显著增大。
3.2 认罪认罚的阶梯式从宽比例被明确量化
旧规中,认罪认罚没有独立条款,通常参考坦白、自首处理。新规新增了认罪认罚独立量刑调节章节,明确:起诉前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30%以下;一审中认罪认罚,减少20%以下。
这一阶梯设计的实务含义非常直接: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性价比”最高的窗口。拖到一审再签具结书,从宽幅度直接少一档。万某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从宽基础在庭审前已经锁定,这是量刑结果能够稳定落在三年线的重要程序因素。
四、湖北/武汉本地实务口径:缓刑的“窗口”在哪里
4.1 缓刑的硬门槛与本地情节组合
在湖北诈骗罪“数额巨大”案件中,缓刑的第一道硬门槛始终是宣告刑降至三年或以下。退赔和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从轻”不能替代“减轻”。结合武汉地区裁判观察:
数额与缓刑率的关系:10万元以下的“数额巨大”案件,缓刑适用率明显高于20万元以上案件;30万元以上案件,若无特殊法定减轻情节,缓刑难度极大。
本地较为认可的情节结构:“自首 + 全额或大部分退赔 + 被害人谅解 + 初犯”是武汉法院较为普遍认可的缓刑情节组合。
自首的本地认定口径:武汉地区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普遍被认定为自首。万某案“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正是这一口径的直接体现。接到电话不要回避,主动到案是固定自首情节的前提。
自首的固定不是等到庭审再“提一下”,而是在侦查阶段就以书面法律意见的形式提交给办案机关,把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与自动投案的规范依据同步锁定。自首认定依赖于卷宗中到案经过的书面记载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供述稳定性;如果这两项在侦查阶段没有被准确记录,后续再主张自首,补救成本会显著增加。
4.2 必须讲透的一句话:退赔谅解是“从轻”,不是“减轻”
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法官可以在量刑区间内从轻,但不能突破量刑区间降档。数额巨大案件,没有自首、从犯或立功等减轻情节,光靠谅解,几乎不可能缓刑。
这句话的规范依据是清晰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第二十七条的从犯、第六十八条的立功,属于法定减轻情节,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退赔、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从轻。40万元既遂对应三年以上,退赔谅解无法单独把宣告刑拉到三年以下。万某案和冯某某案能够适用缓刑,共同的支点都是自首先将量刑基准压至三年线,退赔谅解与认罪认罚是在此基础上的巩固,而不是独立的降档工具。
五、案例分层
5.1 权威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既未遂并存的,先判断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并确定对应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按较重者处罚;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酌情从重处罚,不得累计计算。该案案号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5.2 叶鑫律师亲办:冯某某诈骗26万元缓刑案
罪名:诈骗罪;阶段:一审(汉阳区人民法院);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要点:冯某某以伪造的银行流水骗取2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家属代为退赔20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辩护核心:第一,在侦查阶段即固定自首情节,将“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自动投案属性以法律意见形式提交,确保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在诉讼早期不被遗漏;第二,推动退赔谅解,同时向法庭说明谅解的定位是从轻而非减轻,避免将全部辩护重心押在谅解书上;第三,围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组织初犯、偶犯、家庭监管条件等材料,回应缓刑的实质条件。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判三缓四。
与万某案的同构性:同一罪名、同一法院、同一核心辩点——自首是撬动缓刑的支点。冯某某案26万元,自首减轻约30%,退赔谅解再减约20%,最终落入三年;万某案40万元,自首同样是量刑降档的前提条件。两案在数额和既未遂结构上不同,但“法定减轻情节先行、酌定情节巩固、认罪认罚程序收口” 的路径是相通的。
六、武汉地区刑事律师收费参考(诈骗罪类,2026年)
以下区间基于武汉地区公开市场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报价承诺。刑事诉讼依法禁止风险代理,律师不得以“胜诉收费”“结果承诺”方式承接案件。
侦查阶段:10000-30000
审查起诉阶段:10000-30000
一审阶段:10000-30000
全程委托:打包价通常低于分阶段累加。
市场信息存在分层:部分公开渠道显示的计件收费下限较低(侦查2000—6000元),通常对应极简案件或特定律所的阶段性引流报价;专注刑事辩护、具备系统化办案流程的律所,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常见报价在8000—20000元区间。万某案这类“数额巨大+既未遂并存+跨地域财产处置”的诈骗案件,因涉及数额结构的法律定性、既未遂规则的适用论证、多地执行程序的协调,通常按普通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之间的中等偏上复杂度评估,不宜简单套用普通诈骗案件的收费下限。上述为武汉地区公开市场信息的整理,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报价或收费承诺。具体案件的收费,需在律师完成初步案情评估后,根据实际工作量、阶段服务内容和案件复杂度面谈确定。刑事诉讼依法禁止风险代理,任何以“结果”为收费条件的安排均不合规。
七、避坑要点
坑一:“关系律师”承诺“保证缓刑”。识别方法:任何对刑事案件结果作出确定性承诺的行为,均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对办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的规定。正确做法:要求律师分析量刑情节与法定减轻事由的构成,而非承诺结果。
坑二:看守所门口的低价“蹲点律师”。陷阱表现: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会见报价吸引签约,后续以“案情复杂”等名义层层加价。识别方法:正规律所在委托前明确阶段服务内容与收费构成。正确做法:核实执业证号与律所实际办公地址,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验资质。
坑三:以为“赔了钱、拿到谅解书”就等于“缓刑稳了”。陷阱表现:家属在侦查阶段急于全额退赔,把谅解书当作“免死金牌”。识别方法:问律师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有没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能把刑期压到三年以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退赔谅解只能争取从轻,不能实现降档。 正确做法:退赔的金额、时机和节奏,应当在律师评估法定情节和量刑结构之后再安排,而不是越早越急越好。
坑四:等到开庭才找律师做量刑辩护。自首的构成、既未遂的法律定性、退赔节奏,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固定效果远优于庭审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协商和量刑建议形成的关键窗口(起诉前从宽最高30%),错过这一阶段,庭审可操作的空间会显著收窄。
八、FAQ:诈骗罪高频问题
九、场景适配:不同阶段的行动清单
场景一:家人刚被刑事拘留
第1步:确认羁押场所与涉嫌罪名,以拘留通知书载明信息为准。第2步: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诈骗案件侦查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固定到案方式(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了解供述口径、防止不利陈述固化。第3步:不要自行联系被害人或急于“私下退赔” 。退赔的金额、时机和节奏,应在律师评估法定情节和量刑结构之后再决定。
场景二:已经被取保候审
第1步:严格遵守取保规定,确保随传随到。 第2步:配合律师将量刑情节“证据化” ——自首需要有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支撑,退赔需要转账凭证,谅解需要书面材料,不能停留在口头说明。第3步:审查起诉阶段重点评估认罪认罚的签署时机。在律师完成阅卷、核对数额结构之后再做决定,起诉前签署的从宽幅度(最高30%)显著高于一审(20%以下)。
场景三:一审判决后考虑上诉
第1步:在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第2步:区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与例外,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受该原则限制。第3步:上诉的核心是找出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量刑上的可攻击点,而非重复已认定情节。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需特别审慎,律师应先评估对从宽幅度适用的潜在影响。
十、为什么这类案件的辩护需要“结构化的专业”
万某案的结果,本质上是对三个法律结构的精确处理:既未遂并存的数额规则,防止两个40万被累计推高量刑;自首的构成要件,在侦查阶段将“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固定为法定减轻情节;缓刑的硬门槛与负面清单,在2025年湖北新规框架下先排除刚性障碍、再用法定情节完成降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判决结果都可能不同。
武汉地区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各有侧重。叶鑫律师在诈骗罪这类数额犯辩护中的突出能力,不在于庭审阶段的即兴发挥,而在于四个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完成的动作。
第一,数额结构的法律拆解。 万某案既遂40万元、未遂40万元,如果控方在起诉书中将两笔简单相加为“80万”,量刑基准会直接跳档。有效辩护的动作,是在起诉书形成之前,以书面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说明法释〔2011〕7号第六条和指导案例62号的适用规则,阻止“80万”的累计计算进入起诉逻辑。这一步决定的是量刑起点在哪,而不是在既定起点上争几个月。叶鑫律师在冯某某案中的工作顺序同样是“先逐笔核对金额的法律属性,再判断量刑基准落在哪个幅度,然后决定认罪认罚的协商策略”,与“先谈认罪认罚、再在量刑建议上讨价还价”的常规路径有本质区别。
第二,自首的侦查阶段书面固定。 自首的固定不是等到庭审再“提一下”,而是在侦查阶段就以法律意见形式,将到案经过、自动投案的规范依据、同类判例一并提交办案机关。叶鑫律师在冯某某案中的做法即是如此:侦查阶段提交自首认定的法律意见,而不是等到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才补救。这样做的意义在于,自首的认定依赖于到案经过的书面记载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供述稳定性;如果卷宗中的到案经过记载模糊,或讯问笔录存在避重就轻的表述,再想补救的成本极高。把自首认定从“庭审辩护点”前移为“侦查阶段的卷宗事实”,是万某案和冯某某案能够稳定适用自首减轻的共同操作基础。
第三,退赔节奏的时机判断,而非金额堆砌。 万某案退赔40万元并取得谅解,冯某某案退赔20万元、判三缓四,体现的不是“赔得越多越好”,而是退赔的金额和时机服务于量刑结构。在自首情节尚未固定、数额结构尚未厘清之前急于全额退赔,可能传递“认罪但无减轻情节”的信号,退赔的效果被限定在“从轻”层面;而在自首已经锁定、量刑基准降至三年线附近之后,退赔谅解的作用是巩固缓刑的实质条件,时机和金额的匹配度比绝对数额更重要。这种判断能力,在“数额巨大”诈骗案件中,比“劝家属多赔钱”更难,也更能体现辩护律师的经验。
第四,认罪认罚的窗口选择。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量刑新规明确:起诉前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30%以下,一审中减少20%以下。万某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从宽基础在庭审前已经锁定。叶鑫律师在冯某某案中的操作节奏与此一致:先完成阅卷和数额结构核对,再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在从宽幅度最大的窗口完成签署,而不是在信息不完整时仓促认罪,也不是拖到庭审阶段再以“认罪”换取从宽。认罪认罚不是“签不签”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签、在什么信息基础上签”的问题;起诉前签署与一审中签署,从宽幅度差一档,在数额结构未厘清前签署,还可能把本可争辩的未遂部分一并认掉。
这四个动作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发生在庭审之前,且每一步都有可核查的书面载体——法律意见、到案经过、退赔凭证、具结书。冯某某案(26万元,自首+退赔,判三缓四)与万某案的分析共享同一套操作逻辑,说明这不是个案中的偶然因素,而是可以复用的辩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