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相关罪名全解析:捏造事实打官司的刑事风险与实务应对
摘要: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专门打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从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情节认定、共同犯罪、罪名竞合、常见场景、辩护要点和实务应对九个维度展开,帮助当事人、律师、企业全面理解“假官司”的法律风险。
一、立法背景与修法沿革
在虚假诉讼罪入刑之前,伪造证据、虚构债务打官司的行为,多数只能通过驳回诉讼请求、罚款、拘留等民事手段处理,违法成本低,行为人获利空间大。部分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合法外衣”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正式纳入刑事追诉范围。此后,“两高”于2018年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进一步细化了入罪情形、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标准、共同犯罪和竞合处理规则。
虚假诉讼罪的设立,体现了从“民事惩戒”向“刑事打击”升级的立法态度:打假官司,不再是“输了官司”的问题,而是可能直接面临刑事处罚。
二、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层面:
- 客观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法益侵害: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主观故意:明知事实系捏造,仍恶意提起诉讼。
这里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部分捏造、隐瞒关键事实后提起诉讼。只要诉讼所依据的核心事实是虚假的,就可能落入虚假诉讼罪的评价范围。
三、司法解释明确七类“捏造事实”情形
根据法释〔2018〕17号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列举了七类常见情形:
-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上述情形覆盖了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治理、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知识产权等多个高发领域,体现了司法解释“类型化+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
四、延伸情形:隐瞒清偿事实与执行程序造假
司法解释特别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之间原本存在真实债务,但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债权人仍然隐瞒还款事实起诉的,同样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此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相关行为。
五、刑事追诉标准:不要求一定骗到钱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
-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虚假诉讼罪不以“胜诉”或“实际取得财物”为成立条件。只要假官司进入法院程序并产生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实务中,法院立案、开庭、保全、判决、执行等节点,都可能成为入罪依据。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 致使他人因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情节严重”时,还要注意涉案金额的计算口径:既要看行为人实际取得的利益,也要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对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破坏程度。
七、共同犯罪与特殊主体
虚假诉讼往往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实践中存在大量“多人配合”的形态。司法解释明确,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他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风险:
- 帮助当事人伪造借条、合同、担保材料;
- 明知事实虚假仍代理起诉;
- 指使证人作伪证、串通虚假陈述;
- 参与“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等虚假交易设计。
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可能面临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八、罪名竞合与关联罪名
虚假诉讼罪与多个罪名存在交叉:
- 诈骗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他人财物,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单位人员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单位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证据材料,可能构成相应罪名;
- 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 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竞合处理遵循“从一重”原则: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更重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
九、常见作案场景深度解析
场景一:“套路贷”虚增债务。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为名,伪造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通过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这类案件往往同时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只是整个犯罪链条的一环。
场景二:离婚案件虚构共同债务。一方与亲友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少承担义务。常见手法包括补写借条、伪造转账记录、安排“出借人”起诉。
场景三:公司股东虚构债务。股东或管理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虚构公司债务或担保,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转移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场景四:破产程序虚假申报债权。债务人或关联方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参与财产分配、稀释真实债权人受偿比例。
场景五:执行程序虚构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抵押、质押、优先权,阻止或稀释真实债权人的执行分配。
场景六: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虚构侵权事实起诉竞争对手,利用诉讼保全、诉前禁令干扰经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场景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虚假索赔。伪造事故责任、夸大损失、虚假医疗票据,通过诉讼获取不当赔偿。
场景八:以物抵债、债权转让造假。通过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转让,制造优先受偿假象,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十、民事与刑事程序衔接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
-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
-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假官司”侵害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 申请再审:对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 申请检察监督: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 刑事控告:向公安机关控告虚假诉讼犯罪;
- 侵权赔偿:刑事追诉后,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 执行异议: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阻止错误执行。
十一、辩护要点
- 行为定性: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是否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
- 因果关系:虚假诉讼与妨害司法秩序、他人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 数额计算:涉案金额是否准确,是否重复计算、错误归责;
- 主观明知:当事人是否明知事实虚假,还是被他人利用;
- 共同犯罪地位: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主犯与从犯;
- 从宽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
- 程序辩护: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十二、实务建议
当事人:
- 涉及民间借贷、公司债务、离婚财产等诉讼,务必如实陈述事实,不虚构、不隐瞒;
- 被要求配合“走个流程”“补个手续”时保持警惕;
- 一旦被调查,立即委托律师,不删改证据、不串供。
被侵害方:
- 保留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资金流水、聊天记录;
- 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
- 向公安机关控告,必要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 严守执业底线,拒绝参与伪造证据、虚构债务;
- 发现当事人要求捏造事实起诉的,应拒绝并提示风险;
- 涉及虚假诉讼线索的,及时退出委托并留存沟通记录。
企业:
- 完善印章、合同、财务管理制度;
- 对突然出现的“大额债务”“担保纠纷”保持警惕;
- 发现员工内外串通虚构债务的,及时审计、报案。
十三、高频问答
问:打假官司被法院驳回,还会犯罪吗?
答:可能。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要求一定胜诉或骗到钱。
问:债务已经还清,还起诉要求还款,犯罪吗?
答:可能。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仍起诉,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问:帮忙伪造借条去起诉,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参与伪造证据、捏造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参与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还可能涉及伪造证据等罪名。
问:虚假诉讼能判几年?
答: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问:被假官司侵害,能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
问:虚假诉讼和诈骗罪怎么区分?
答:虚假诉讼侧重妨害司法秩序;如果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财物,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按处罚较重罪名从重处罚。
问:单位参与虚假诉讼,单位会被处罚吗?
答: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被害人如何固定证据?
答:保存庭审笔录、证据材料、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案卷。
问:涉案金额不大,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答:不一定。多次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保全或开庭、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理等,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犯罪。
关于叶鑫律师
叶鑫律师,湖北因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创始人),执业13年,专注刑事辩护,办案标准是阅卷细、会见勤、沟通实、跟进到底。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套路贷、妨害司法秩序、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武汉刑事律师、叶鑫律师、湖北因之律师事务所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整理,仅用于法律普法和专业交流;个案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